新建藥廠微生物實驗室一般規(guī)范要求:
第一條 實驗室條件應滿足工作任務的要求,有完善的實驗設施。實驗室的環(huán)境應清潔、衛(wèi)生、安靜、無污染。實驗室內(nèi)的管線設置應整齊,要有安全管理措施和報警、應急及急救設施。用于放射性藥品及菌毒種、疫苗檢驗的實驗室,應有相適應的安全保護設施。
第六條 儀器放置的場所應符合要求,并便于儀器操作、清潔和維修,要有適當?shù)姆缐m、防震、通風及專用的排氣等設施;對溫度或濕度變化敏感易影響檢測結(jié)果的儀器,應備有恒溫或除濕裝置。儀器所用電源應保證電壓恒定,有足夠容量,并有良好的專用地線。
第八條 實驗動物和動物實驗設施應符合國家實驗動物主管部門的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。實驗動物房的面積要滿足工作的要求,各所可根據(jù)工作任務、使用動物品種、數(shù)量的不同而有所差異。 藥品檢定中使用的實驗動物應具有質(zhì)量合格證明,并確實達到合格證規(guī)定的質(zhì)量標準。藥品檢定中使用的小鼠、大鼠等嚙齒類動物應達到清潔級或無特定病原體(即SPF)級實驗動物的標準。 動物實驗設施及條件(含建筑設施、環(huán)境條件、飼料等)應與檢定中使用的實驗動物等級相一致,達到相應的國家標準,并符合藥品檢定工作的特殊要求。 各所應配備技術(shù)人員負責實驗動物管理工作,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(yè)知識并進行定期培訓。 不同種屬或品系的動物應分舍飼養(yǎng)。同種但用于不同實驗的動物,不宜在同室飼養(yǎng);如同室飼養(yǎng),至少應在空間上適當分隔,并作明顯識別標志。 實驗動物設施必須具有洗刷消毒設備,定期對籠器進行消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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